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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会_多元化政策
董事多元化政策
本公司已订定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之政策及具体管理目标:本公司「公司治理实务守则」第20条(董事会整体应具备之能力)已载明:董事会成员组成应考虑多元化,除兼任公司经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外,并就本身运作、营运型态及发展需求以拟订适当之多元化方针,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二大面向之标准:
一、基本条件与价值:性别、年龄、国籍及文化等。
二、专业知识与技能:专业背景(如法律、会计、产业、财务、营销或科技)、专业技能及产业经历等。
●董事会成员应普遍具备执行职务所必须之知识、技能及素养。为达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标,董事会整体应具备之能力如下:
一、营运判断能力。
二、会计及财务分析能力。
三、经营管理能力。
四、危机处理能力。
五、产业知识。
六、国际市场观。
七、领导能力。
八、决策能力。
董事会独立性
本公司全体董事十一人,其中独立董事三人,比重27%,董事会具行使职权之独立性。本公司董事成员间二等亲属关系之人数为四人,并无证交法第26条之3第3项及第4项规定之情事。
●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落实情形:主旨 | 档案连结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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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落实情形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