董事會_多元化政策

董事多元化政策

本公司已訂定董事會成員多元化之政策及具體管理目標:本公司「公司治理實務守則」第20條(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)已載明: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,除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不宜逾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外,並就本身運作、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,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:

一、基本條件與價值:性別、年齡、國籍及文化等。
二、專業知識與技能:專業背景(如法律、會計、產業、財務、行銷或科技)、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。

●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、技能及素養。為達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標,董事會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:

一、營運判斷能力。
二、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。
三、經營管理能力。
四、危機處理能力。
五、產業知識。
六、國際市場觀。
七、領導能力。
八、決策能力。

董事會獨立性

本公司全體董事十一人,其中獨立董事三人,比重27%,董事會具行使職權之獨立性。本公司董事成員間二等親屬關係之人數為四人,並無證交法第26條之3第3項及第4項規定之情事。

●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落實情形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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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會成員多元化政策落實情形